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受理了该破产申请,随后人民法院指定李律师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李律师不能进行以下哪些行为?

admin2008-05-12  31

问题 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受理了该破产申请,随后人民法院指定李律师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李律师不能进行以下哪些行为?

选项 A、李某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对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还未履行完毕的一笔生意决定解除合同
C、李某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王某为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商定
D、在履行管理人的职务过程中,李某因为身体原因向债权人会议辞去职务

答案A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规定可知,A选项错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这一点上。B选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李某可以管理和处分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所以李某当然就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还未履行完毕的一笔生意。C选项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28条所规定的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的规则,李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王某为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9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李某因为身体原因本可以辞职的,但是应当是向人,民法院辞职,而不是向债权人会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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