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20

admin2021-10-25  32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2011一专一58)

选项

答案从逻辑上看,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合同生效的结果。两者的效力不是同步发生,而且,当其中一个失去效力时对于另一个的影响也会因为立法模式的选择而不同。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两者关系如下: (1)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生效后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不动产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的情形下,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未生效。这是合同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经典体现。 (2)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如果作为原因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则应当恢复原状,即尽管原因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的后果,但是,当原因行为失去效力时,基于此原因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必不能发生。 (3)两者有不同的制度功能。当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生效,而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物权不能发生变动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有效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主张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基于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在于以登记的方式彰显物权的归属。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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