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乙,要求返还房屋,乙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北大2004年研]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乙,要求返还房屋,乙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北大2004年研]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admin
2022-09-19
39
问题
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乙,要求返还房屋,乙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北大2004年研]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本案中,甲和乙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付款,但是由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并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乙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乙的反诉是不能成立的。 (2)甲和丙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按照公示原则,丙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丙有权请求法院责令乙返还该房屋。但由于甲乙之间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乙已经向甲支付了房款,而甲却将房屋卖给了丙,所以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法院应判令甲返还乙全部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主要涉及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和债权效力两个问题。按照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开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不动产主要采用登记的方法公示,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且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效力以保护交易安全。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ME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问: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
甲公司有300立方米的木材要加工成家具,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找到甲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将300立方米的木材加工成家具,合同履行期为50天,价款为60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加工200立方米,丙公司负责加工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4万元,讲好另1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
有人认为:“在合同关系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主体变更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就会发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请运用债的变更理论对陔说法加以辨析。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人认为:“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请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符合留置权成立条件的是()。
我国在基于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上采取的立法模式是()。
我国民法规定,法人享有的人格权有()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的区别的是()
随机试题
从脑干背面出脑的脑神经是
简答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意义。
为落实从军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月16日宣布,从2008年1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A.左房室口周围B.右房室口周围C.右心室流出道口周围D.左心室流出道口周围E.右心房的最下部,卵圆窝的右下方肺动脉瓣位于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的资质是:
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可先选定评价要素,再将所有的员工按照评价要素两两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员工的评价等级,这种方法是()。
问题解决策略主要包括_______策略和启发式策略。
大数据给人类呈现的是一幅既美好又可怕的未来图景:美好之处在于,它将给我们带来更大的视野和更新的发现,进而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可怕之处在于,它给我们带来更多的风险和更大的挑战,除了数据本身的安全之外,它更多地关乎人们的隐私。与此同时。在研究和制定大数据
从艺术起源的角度界定艺术的学说是_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