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年×月×日16时20分左右,某市金矿五坑发生特大CO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经调查查证,这是一起CO中毒特大责任事故。某市金矿系地方国营矿,生产能力为日采选矿石175t,属国家中二企业。1994年,某镇岳渡村委在

admin2010-03-10  50

问题 200×年×月×日16时20分左右,某市金矿五坑发生特大CO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经调查查证,这是一起CO中毒特大责任事故。某市金矿系地方国营矿,生产能力为日采选矿石175t,属国家中二企业。1994年,某镇岳渡村委在某市金矿矿区界外1300m、岳渡村南200m处开挖坑口(岳渡坑口)。同年,该村越界与某市金矿五坑口7中段打穿。在1997年小秦岭金矿区矿山治理整顿中,市矿山治理整顿指挥部责令某市金矿在岳渡村坑口内1000m处将巷道炸毁。1998年,岳渡村再次将坑口扒开,并于1999年又与某市金矿8中段打穿,造成义寺山金矿停产1个多月,后经市黄金办等单位协调,由岳渡村开采430~485m标高段的矿石,时间截止到 2000年9月30日。期满后,因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于2000年11月,在市黄金局协调下,某市金矿与岳渡村就五坑口和日处理100t矿石的选厂达成《抵押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市金矿为岳渡村提供5中段主运输巷道、主斜井和7中段平巷至10中段平巷区域之间 (即标高455~350m)探采权。同时启用已关闭的非法坑口岳渡巷。岳渡村向某市金矿缴 200万元,负担某市金矿98名职工工资及福利,时间至2001年11月10日。岳渡村因资金不足,又将坑口和选厂交村委主任马某某经营,马某某除履行合同规定条款外,还向岳渡村缴10万元。2000年11月15日,马某某又将上述区域采掘工程发包给山阳工程处 (无法人资格)。
2001年3月6日晚9点左右,某市金矿五坑口下井16名矿工。在五坑口8中段以上作业的12名工人,发现巷道内有少量烟气从岳渡巷方向漂来,受其影响,民工出现头晕体软,轻度中毒症状,随即返回地面,向民工队负责人王某某(事故中死亡)汇报了情况。其他4人在9中段工作,因风钻有足够新鲜风供应未受某影响。与此同时,井下电路跳闸,送不上电。王某某骑摩托车到岳渡口与马某某(岳渡村村民、负责看护岳渡坑口)一同进岳渡巷查找故障,发现巷道内约760m处坑木着火,顶板冒落,便立即组织马某某、窦某某等人灭火。经半小时扑救,将冒顶着火段外侧明火扑灭。
3月7日上午民工队主管生产负责人樊某某(事故中死亡)到井下派完活后,带领民工谭某某(事故中死亡)从8中段前往岳渡巷查看火情。下午4时中班上班后,民工队另一管生产的负责人赵某某(事故中死亡)得知樊某某和谭某某查看火情后未返回地面,随后带领民工汪某某、谭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廖某某(均在事故中死亡)下井到岳渡巷寻找樊某某和谭某某。至此岳渡巷内已进入8人,一直未返回。这一情况被井下绞车孙某某(事故中死亡)发现后,通过电话报告了在地面的王某某。王某某立即带领3名民工下井寻找。与此同时井下4点班工人上班途经岳渡巷与8中段之间的暗斜井时,鲍某某(民工,风钻手)CO中毒晕倒,当班工人马上用矿车把他送到地面,同时在井下展开抢救工作。
3月7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井下第一名CO中毒民工鲍某某被抢救出井。井下发生事故的消息被住在井口附近的民工得知,30余名民工救人心切,盲目入井开展抢救。同时,岳渡村五坑口负责人之一阎某某,一面派人到医院取氧气袋并请求救援,一面亲自开车到市消防队报警。17时50分左右,市医院急救中心两辆救护车,6名医护人员赶到五坑口,对CO中毒人员实施抢救。18时03分,市消防大队赶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于 18时15分向110报警。同时,组织消防队官兵立即投入抢救工作。18时加分左右,20名 CO中毒人员被抢救出洞口,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其中4人死亡。其余16人经抢救脱险。
市110报警服务台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18时50分左右,市四大班子领导和公安、劳动、黄金等职能部门相继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制定紧急救护方案,对救护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遏制了民工盲目营救的混乱局面。随后。组织28名消防战士由1名民工带队分三组连环保险下井侦察。到达8中段平巷西段。未发现死亡人员和中毒民工。在这次侦察中,1名民工和4名消防人员CO中毒,被其他消防战士抢救返回地面,经抢救脱险。20点3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赶到现场,听取现场抢救情况汇报后,因对井下情况不明,为避免伤亡事故扩大,立即决定任何人不得进入事故矿井。同时指示,调动市矿山救护队开展井下救护工作。
市煤管局矿山救护队于3月7日23时左右接报后,救护队王副队长带领6名救护队员于3月8日凌晨2时30分赶到事故现场,救护队书记卢某和队长李某随后乘吉普车赶到。查看了图纸并听取矿工汇报后,于3时左右由王某带领全体救护队员人井侦察。在岳渡巷暗斜井处,平巷以东240m左右发现第一具尸体,再向东180m左右范围内相继发现5具尸体。随后,又向东侦察300m左右,未发现伤亡人员。
救护队员下井后,岳渡村副主任严某找到某市金矿矿长王某,协商如何瞒报这起事故,最后达成一致意见。5时30分左右,王某和李某下井了解救护情况,途中王某向李某表达了这种请求。李某表示同意,并指示救护队员把6具尸体留在井下。救护队员将6具尸体移放到连接岳渡巷与8中段平巷的暗斜井绞车平台处。救护队员返回地面后,李某按照严某、王某的授意,向在现场的市领导汇报侦察情况时,隐瞒了井下发现6具尸体这一事实。为此,岳渡村多付救护队6000元。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2.发生重大事故瞒报,我国法律有何规定?
3.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61万元,请问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是什么?
4.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16—1992)的规定,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选项

答案1.这起事故的原因是:①和金矿五坑口相连的非法坑口岳渡巷起火产生大量的CO,造成人员中毒是直接原因,②盲目下井救人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③安全知识教育欠缺是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如下: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②丧葬及抚恤费用,③补助及救助费用;④歇工费用;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②现场抢救费用;③清理现场费用;④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包括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4.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有: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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