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00年结婚,婚前甲有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婚后房屋拆迁,二人在原基础上增添20万元购得一套三室新居。婚姻存续期间,甲出资10万元与丙合伙经营一甲运输公司,约定丙负责经营。乙接受国外叔叔赠与的价值 10万元的钢琴一

admin2009-11-26  24

问题 案例三: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00年结婚,婚前甲有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婚后房屋拆迁,二人在原基础上增添20万元购得一套三室新居。婚姻存续期间,甲出资10万元与丙合伙经营一甲运输公司,约定丙负责经营。乙接受国外叔叔赠与的价值 10万元的钢琴一架,明确归乙所有。现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案例三,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三室新居的归属说法正确是(  )。

选项 A、属于婚前财产,归家个人所有
B、属于婚后财产,夫妻共同共有
C、属于婚后财产,应当按份共有
D、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有重大改善的情形,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答案D

解析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对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题中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甲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对共有财产做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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