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8-12-26  71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要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则A、B选项不正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当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C选项正确。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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