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甲退伙,丁同时入伙。甲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由( )。

admin2013-01-10  35

问题 甲、乙、丙为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甲退伙,丁同时入伙。甲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由(    )。

选项 A、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丁不承担责任
C、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D、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乙、丙应当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丁是在甲退伙的同时才人伙,而合伙的债务承担的范围只能对合伙人,因此丁不应当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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