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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00万元货款,已到还款期,但由于甲目前仅有资产50万元,不够偿还对乙的债务。但是,丙欠甲70万元债务,也已到还款期。乙要求甲行使对丙的债权,遭到甲的拒绝。于是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丙称合同具有相对性,自己只对甲承担债务
甲欠乙100万元货款,已到还款期,但由于甲目前仅有资产50万元,不够偿还对乙的债务。但是,丙欠甲70万元债务,也已到还款期。乙要求甲行使对丙的债权,遭到甲的拒绝。于是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丙称合同具有相对性,自己只对甲承担债务
admin
2009-01-19
34
问题
甲欠乙100万元货款,已到还款期,但由于甲目前仅有资产50万元,不够偿还对乙的债务。但是,丙欠甲70万元债务,也已到还款期。乙要求甲行使对丙的债权,遭到甲的拒绝。于是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丙称合同具有相对性,自己只对甲承担债务,乙无权要求其履行义务。
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债具有相对性,债的效力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债务人的财产由于与第三人有关的原因而减少或丧失时,就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法赋予了债权人以代位权与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因此,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侵犯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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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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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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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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