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按公式核定,其公式为( )。

admin2013-08-13  27

问题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按公式核定,其公式为(    )。

选项 A、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B、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C、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D、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答案D

解析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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