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因复制和出售淫秽录像于2001年5月15日被A市B区公安分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3000元。贾某不服,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01年5月20日向A市公安局提出申诉。A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B区公安分局处罚过重,遂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复议

admin2007-10-11  23

问题 贾某因复制和出售淫秽录像于2001年5月15日被A市B区公安分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3000元。贾某不服,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01年5月20日向A市公安局提出申诉。A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B区公安分局处罚过重,遂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复议决定,并于2001年6月30日向贾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贾某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1)贾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依据。
   (2)贾某可向哪个法院起诉?说明依据。
   (3)确认贾某的诉讼时效。

选项

答案(1)贾某应以A市公安局为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贾某可以向A市B区法院、A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贾某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贾某应在2001年7月15日前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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