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3-08-14  52

问题 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
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
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位
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101条和《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合同),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赵作为共有人与标的物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正确答案是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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