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3

admin2021-11-04  28

问题 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3题)

选项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调解组织所在地是丁区,应由丁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和选项B都是错误的,符合题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应当适用独任制;而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属于非讼案件,无法开庭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符合题意。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是裁判对当事人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进行定论,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的效力。可见,司法确认的裁定具有既判力。但是,调解协议本身只是具有合同效力,而无既判力。故,选项D错误,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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