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数日后区检察院提出公诉。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

admin2015-11-05  41

问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数日后区检察院提出公诉。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将李某予以释放。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而停产数月。其间,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
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本案中的羁押行为属于第17条规定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还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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