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陈某,25岁,家住A市B区。1999年8月,陈某在A市C区的一条道路上实施抢夺,被当地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到A市C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并以抢夺罪判处
陈某,25岁,家住A市B区。1999年8月,陈某在A市C区的一条道路上实施抢夺,被当地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到A市C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并以抢夺罪判处
admin
2013-01-11
28
问题
陈某,25岁,家住A市B区。1999年8月,陈某在A市C区的一条道路上实施抢夺,被当地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到A市C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并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 6个月的拘役。判决宣告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的判罚过轻,于是在抗诉期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可以到A市B区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可以到A市C区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答案
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D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8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是某团某连的副连长,该团驻扎在A市,甲所在的连队部署在A市下属的B县。甲的妻子住在C县,1999年5月乙到D市做服装生意,为进货往来于D市和E市之间,一直没有回家。2000年12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甲离婚,并一同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试问乙应当向哪个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在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然后由哪一个机构或个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各项文件、中清登记?()
某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责令关闭并解散,关于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抽逃出资金额()的罚金。
果农丁某为防止外人私自进入自己承包的果园偷摘水果,在果园四周架设了电网,但在电网上安装了限压装置,保证电压不至于伤人。一日夜晚,田某人园偷果,结果触电死亡。后经查明限压装置系伪劣产品。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犯罪?()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有哪些?
下列几种情况中,属于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的是:()
张某是专业摄影师,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张某购买SONY摄像机一部。2个月后,张某回国,带回SONY摄像机一台,价值1万元,送至陈某家。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的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绝收下摄像机。请回答1题至5题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关于我国与西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红霉素的内酯环为
巴甫洛夫根据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特征对气质进行分类,与希波克拉底的4种类型相对应。不属于上述4种类型的是
三仁汤中具有“宣上、畅中、渗下"作用的药物是()
关于盗窃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
企业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应在()中反映。
“教无定法”是说教师要善于选择方法,创造性地加以运用,力求使教学取得较好效果。()
行政决策与其他决策相比,其特点是()。
如果要在窗体上每次只显示一条记录,应该创建()。
Theoriginalelectionsweredeclared______bytheformermilitaryrule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