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王某和李某共同创作完成了一部不可分割使用的电影剧本。对于是否许可或转让该剧本的摄制权,王某和李某有不同意见,李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既不同意许可也不同意转让。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10-30  38

问题 编剧王某和李某共同创作完成了一部不可分割使用的电影剧本。对于是否许可或转让该剧本的摄制权,王某和李某有不同意见,李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既不同意许可也不同意转让。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王某不能许可他人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
B、王某可以许可他人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所得收益归王某所有
C、王某可以许可他人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但所得收益应当与李某合理分配
D、王某可以将该剧本的摄制权转让给他人,但所得收益应当与李某合理分配

答案C

解析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据此,本题中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王某和李某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王某许可他人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但王某所得收益应当与李某合理分配,选项C的说法正确,A和B错误。同时,未经与李某协商一致,王某不能单独转让该剧本的摄制权,因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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