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某厂门某多次从厂内盗窃价值共计5万元的汽牟零部件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提出指控.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一

admin2014-12-08  37

问题 2004年4月,某厂门某多次从厂内盗窃价值共计5万元的汽牟零部件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提出指控.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某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为本案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性质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关于本案如何处理,法官中的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直接改判为盗窃罪,本案之盗窃数额属于“特别巨大”,量刑之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就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如果改判为盗窃罪,又不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就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避免二审法院的这一两难境地,建议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条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应当发回重新审理;我国法律重实体真实,强调惩罚犯罪,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为盗窃罪,同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同时给一审法院出具审理意见函,指示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一审法院迅速开庭重新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深深地后悔当初不该上诉,又不得已而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判决。(武大2005年研)根据本案的上述介绍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之二审法院有何程序错误?你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案二审法院有两个程序上的错误: ①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②给一审法院出具审理意见函,指示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正确做法是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加重原判刑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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