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一第55题)被指控侵权的被告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admin2018-06-28  40

问题 (2004年卷一第55题)被指控侵权的被告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选项 A、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方法发明专利的
B、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
C、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D、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已知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涉及专利方法侵权纠纷的,也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侵权纠纷,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方法专利权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原告若想收集被告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证据,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对于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纠纷,将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可以认定其构成侵权。所以此时原告只要举证被告制造的产品与其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相同并且该产品是新产品即可,原告的举证负担也因此得到减轻。选项A、B、D错误,不符合题意;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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