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丁某是甲县人,曾先后在乙县和丙县盗窃手机、电视机等多种物品,价值数千元。当丁某在丁县销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后,侦查终结,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犯罪事

admin2012-06-25  33

问题   犯罪嫌疑人丁某是甲县人,曾先后在乙县和丙县盗窃手机、电视机等多种物品,价值数千元。当丁某在丁县销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后,侦查终结,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做出起诉决定,并向本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提出他是甲县人,居住地在甲县、要求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审判,或者将案件移送乙县法院审判。要求移送乙县法院审判的理由是,实施盗窃行为是从乙县开始的,而且在乙县偷盗的东西最多。问题:丁某盗窃一案应否移送甲县或乙县法院,为什么?如果不应移送,本案究竟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应移送甲县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情况看,被告人仅以自己是甲县人,居住地在甲县为由,要求移送甲县法院管辖,理由并不充分,不存在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和根据,因此,不应移送甲县法院。(2)是否应当移送乙县法院审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乙县偷的东西最多,乙县也是丁某盗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可以认为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地。刑事诉讼法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必要时,主要是指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及便于有关群众参加诉讼等。如果确有此必要,可以移送乙县法院管辖。(3)如果不存在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的必要,本案应当由丁县法院审判。因为这符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管辖的法律规定。也符合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的规定。丁县也是丁某的犯罪地,在盗窃案件中,销赃地也是犯罪地。所以,如果不存在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的必要,本案就应当由丁县的法院审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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