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请回答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请回答
admin
2018-03-23
31
问题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请回答(1)~(3)题。(2016年卷三第86~88题)
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B,C
解析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不是免除或减轻租金支付的事由。所以,A项错误。承租人可向出卖人丁主张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或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违约责任中就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所以,B项正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自己选的租赁物,自己负担风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所以,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w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价款20万元,乙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09年3月1日,甲将该车交付给乙。2009年5月1日,乙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伤害最高限额为11万元)。2009年7月1日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李某被张某打伤,遂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5000元。案件经A区人民法院一审,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李某胜诉。后张某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C省高院裁定再审后,李某认为自己被打颜面扫地,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向自己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飞云公司因管理层的各种暗斗,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再有10天公司的债务就要到期了。现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是申请了破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事实一:2011年5月2日,张某急需用钱,遂和李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将自己的爱车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当日交付汽车,李某于6月2日付清全部价款后所有权转移给李某,并且约定李某两年内不得转让,否则赔偿给张某50万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汽
甲委托乙采购钢材,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半年后,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委托书,乙因故未交。一个月后,乙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与丙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钢材订购合同。根据上述情形,下列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何桌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4题)
随机试题
2004年以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
(1)基于对蛋白质基元和结构域研究所获得的结果,有人说蛋白质的三级结构比一级结构更加保守,可以对以序列分析追踪蛋白质进化上关系的系统提供一种有效的补充。是否同意这种观点,请说说你的理由。(2)离子键是推动蛋白质折叠的重要作用力吗?请说明理由。
某胎儿超声声像图如下,最可能的诊断为
医师处方并开二地时,应付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2015年度发生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5年2月3日,长城公司以银行存款按12.4元/股的价格购入黄山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10万股(其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4元/股),另支付相关税费
下列各项中,计入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实际成本的有()。
Onlyaftertalkingtotwostudents______thathavingstrongmotivationisoneofthebiggestfactorsinreachinggoals.
某县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计划集中采购一批投影仪和教室音响。已知购买2套教室音响比购买3台投影仪多4000元,购买4套教室音响和3台投影仪共需要71000元,则1套教室音响比1台投影仪贵:
下列各组辅音,区别特征为清浊对立的一组是()。
设A,B相互独立,只有A发生和只有B发生的概率都是,则P(A)=_____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