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
2021-07-05
23
问题
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答案
C
解析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单的交付无关,故A项错误。本题中,甲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乙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故C项正确。《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一般,保险单与投保单不同的,以投保单为准,但是经保险人说明并且经投保人同意,以保险单为准,故B项错误。《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v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0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假设前述某企业注册的“某某^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那么,有关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效力问题,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关于协议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电子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张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向其支付18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张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库存货物。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电线厂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8万元的调解书,无线电厂持其他人民法院
甲捡到1包物品,等待失主前来认领。1年后失主找到甲,发现该物品中价值近10000元的冬虫夏草已经霉变;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玉石因甲不慎碰坏了一个角,导致价值贬损;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手表被甲送给女朋友。为此失主与甲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胡某向白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胡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胡某又暗将此书以10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
张某是专业摄影师,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张某购买SONY摄像机一部。2个月后,张某回国,带回SONY摄像机一台,价值1万元,送至陈某家。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的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绝收下摄像机。请回答1题至5题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被代理
下面是对代理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表述,根据法律的规定,正确的有()。
随机试题
酶不可逆性抑制剂——有机磷农药,其作用于酶活性中心的基团是
A.脐周皮肤青紫B.两肋胁腹部皮肤青紫C.两者均有D.两者均无CullenC征
A、左半结肠B、右半结肠C、直肠中下段D、乙状结肠E、直肠壶腹部直肠癌多见于()。
下列不属于药物代谢第1相生物转化的是()。
一定量的理想气体,经历某过程后,它的温度升高了,由此有下列论断,正确的是:①该理想气体系统在此过程中吸了热②在此过程中外界对理想气体系统做了正功③该理想气体系统的内能增加了
()负责组织项目组的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委托的模式,反映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承包方与分包方等之间存在的()。依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分包合同的约定时间,向()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Ⅰ.证券投资人具有分散性的特点Ⅱ.证券投资人具有集中性的特点Ⅲ.证券投资人具有流动性的特点Ⅳ.证券投资人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对于长度固定的浮点数,若尾数的位数增加、阶码的位数减少,则()。
"Therearetoomanystudentsovercrowdingcoursesandcontributingnothingtosociety,"saysProfessorEdwardMishan,explaining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