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赵某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由于赵某还有一份固定工作,所以他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并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20万元以下的经营事务李某可以自行处理,涉及20万元以上的则要经过赵某同意方可实施。李某与甲企业洽谈一项租赁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租

admin2009-02-15  27

问题 某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赵某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由于赵某还有一份固定工作,所以他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并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20万元以下的经营事务李某可以自行处理,涉及20万元以上的则要经过赵某同意方可实施。李某与甲企业洽谈一项租赁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租用甲的机器设备9个月,租金在租赁期满时给付,对这些约定,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订立了另一个书面的担保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房(市价30万元)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使用过程中,这些机器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当向甲要求维修时,甲企业以其未支付租金为由拒绝,李某为了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只能自行维修,费用累计为1万元。三个月后,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业务发生了调整,李某将该机器设备租给了乙企业使用,甲企业知道后,以个人独资企业未征求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僵持不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赵某解散了企业,甲企业此时才知道李某已将用于抵押的厂房变卖给陈某。
   要求:
   (1)李某与甲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在不需要使用这些机器设备的时候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
   (4)甲企业以李某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5)甲企业应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选项

答案(1)有效。首先该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并且由于是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登记,他们也确实予以了登记。其次,尽管盖厂房的价值为30万,超过了赵某对张某的授权范围,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赵某不得以此为由而宣布合同无效。 (2)根据《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所以,1万元的维修费用应当由甲企业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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