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admin2017-02-28  24

问题 论述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选项

答案地役权人的权利: ①供役地的使用权。我国《物权法》第160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②地役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地役权人对于地役权的行使处所和方法,有权进行适当变更。地役权入主观上认为行使地役权的处所或者方法有变更的必要,并且其变更亦无碍于供役地所有人权利行使的,地役权人方可行使变更权。因变更所生的费用,由需役地人自行负担。同时,这种变更不得妨害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③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为实现地役权的设定目的,有权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随行为。 ④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地役权不具有独占性,与其他用益物权占有标的物不同,所以应当特别强调为确保地役权的行使,地役权人享有所有物上请求权的权利包括:一是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二是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 ①支付地租的义务。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设定的地役权是有偿的,则地役权人负有支付约定租金的义务。 ②维持附属设施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于其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所为的附属设施,负有维持的义务,以防止供役地因此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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