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admin2019-05-13  33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Ⅰ.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Ⅱ.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Ⅲ.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Ⅳ.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选项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答案C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丁在公司设立时不是出资人,不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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