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多次盗取某公司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向他人的游戏账户内充值,获利数万元人民币。在法院合议庭讨论此案的过程中,法官甲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杨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法官乙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律意义

admin2019-02-19  26

问题 杨某多次盗取某公司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向他人的游戏账户内充值,获利数万元人民币。在法院合议庭讨论此案的过程中,法官甲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杨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法官乙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对此,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法官甲的推理属于实质推理
B、法官乙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C、虚拟货币不应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D、法官审理本案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论证

答案BD

解析 法官甲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属于形式推理,A错误。法官乙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B正确。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利益,其中精神产品又称非物质财富,虚拟货币也属于精神产品,C错误。法官审理本案时应该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论证,D正确。因此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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