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中学一名女教师李某怀孕期间,学校为了照顾她,将其一线教学工作改为在政教处工作。后来李某休满3个月产假回校上班时,却被学校告知她原来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让她自己找单位。李某不得已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经过县教育局与学校多次协调后,学校勉强留下了李某。这件

admin2016-05-31  47

问题 某乡中学一名女教师李某怀孕期间,学校为了照顾她,将其一线教学工作改为在政教处工作。后来李某休满3个月产假回校上班时,却被学校告知她原来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让她自己找单位。李某不得已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经过县教育局与学校多次协调后,学校勉强留下了李某。这件事虽然得到解决,但李某觉得自己已经得罪了校长,怕以后给小鞋穿,最后还是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了。
请分析:
结合有关法律知识,分析一下学校在整个事件中的前后主要行为有无不当或违法之处。

选项

答案学校在整个事件中的前后行为有的是合理合法的,有的却是违法的。第一,学校在李某休产假期间,招来其他老师填补空缺岗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权利,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第二,学校在李某休产假之后将其解聘,属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是违法行为。学校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有权与教师就聘任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情况下,进行聘任、拒聘或解聘等。在我国《教育法》中规定了解聘教师的三种情况,即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而李某并没有做出上述行为。所以学校单方面解聘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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