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市国土局于1998年4月份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对出让的土地的面积、四至和用途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对土地进行了开发,但却改变了土地的用途。199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书面合同,将其取得的土

admin2012-05-15  27

问题 甲公司与某市国土局于1998年4月份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对出让的土地的面积、四至和用途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对土地进行了开发,但却改变了土地的用途。199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书面合同,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0年2月交付土地并办理过户登记,乙公司同时支付价款。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合同价款,甲公司却迟迟未能交付土地,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0年3月,由于甲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发土地,某市国土局依法吊销了甲的土地使用权证。乙公司不知道此情况,曾多次向甲公司催要未果。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问:乙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

选项

答案乙公司没有取得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需要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而且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在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受让人才能取得所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中,甲乙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只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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