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2月1日出生,2013年3月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王某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人质田某,不属于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同年3月31日

admin2016-01-15  111

问题 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2月1日出生,2013年3月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王某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人质田某,不属于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同年3月31日依法由审判长赵某,审判员钱某、华某和人民陪审员刘某、孙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弟弟王某某以审判员钱某是被害人的舅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申请钱某回避,审判长赵某经审查决定钱某回避,由审判员关某代替钱某继续审理此案。4月5日,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昏迷不醒,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故宣布延期审理。后经医院全力治疗王某清醒,市法院于6月7日继续审理此案,6月11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公开宣告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6月17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题:本案一审程序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直接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依据是《高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第2项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全部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但都应当是3人,而不是本案中的5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弟弟王某某无权申请审判员钱某回避,只有王某自己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才有权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申请回避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不属于此列,无权申请回避。 (5)审判长赵某无权决定审判员钱某是否回避,钱某是否回避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审判过程中,王某突发脑溢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昏迷不醒,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而应裁定中止审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7)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的第6天才送达判决书。而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8)市法院还应当将判决书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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