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执法部门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权,同时暗含着规范这种权力运行的要义,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的平衡。因此,将朋友圈内容列为电子证据,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任意“光顾”公民的手机短信和微信。民众的担忧是,以往一些办案人员违法取证屡见不鲜,电子数据的提取

admin2019-07-31  45

问题 赋予执法部门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权,同时暗含着规范这种权力运行的要义,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的平衡。因此,将朋友圈内容列为电子证据,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任意“光顾”公民的手机短信和微信。民众的担忧是,以往一些办案人员违法取证屡见不鲜,电子数据的提取如何不重蹈旧辙,是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取证必须依据合法程序,这是刑事执法的应有之义。立法和司法解释在扩大执法部门取证范围的同时,更应提防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以尽可能为执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合法性指引,减少误伤隐私的几率。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

选项 A、执法部门未取得电子数据的取证权
B、朋友圈内容成为电子证据
C、应提防可能出现的司法权力滥用
D、提取电子数据也需关照公民隐私

答案D

解析 文段针对“赋予执法部门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权”这一问题展开,说明这种权力运行的同时,还要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接下来通过民众的担忧,进一步强调执法部门提取电子数据应程序合法,防止出现权力滥用误伤隐私的情况。A项“未取得”与文意相悖,B项未涉及规范权力运行的问题,均可排除;C项表述笼统,超出了电子数据取证这一范畴,且文段中“权力滥用”主要指的是取证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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