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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卷二第17题)某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向原告建议增加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16年卷二第17题)某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向原告建议增加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
2018-06-27
37
问题
(2016年卷二第17题)某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向原告建议增加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依职权追加市公安局为被告
B、通知市公安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C、裁定驳回起诉
D、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案
B
解析
《行诉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中需要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原告起诉时缺少了必要的共同被告,那自然存在瑕疵,但如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显然不利于维护原告的利益。但本题中原告不同意将公安局列为被告,如果法院依职权追加其被告,扭曲了原告的意志,似乎也不妥当。但公安局应当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事实,确定责任,故让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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