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2-03-14  13

问题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B、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C、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D、对被没收的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进口假冒商标货物,在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后海关即可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所以,根据上述第(五)项的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根据上述规定,在通常情况下D选项属于被禁止的做法,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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