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admin2022-09-15  38

问题 试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选项

答案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具有“双重负责”的法律地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对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除了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以此确保我国国家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下级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决策和指令,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须服从国务院的指挥。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gF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