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1日,A国有企业向B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1年,但到期未还。 2007年11月15日A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经查: (1)至2007年7月11日止A国有企业累计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8万元,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admin2009-03-15  31

问题 2006年7月11日,A国有企业向B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1年,但到期未还。 2007年11月15日A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经查:
   (1)至2007年7月11日止A国有企业累计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8万元,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止累计应付利息为8.5万元,至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5日宣告破产时止累计支付的利息为8.7万元;
   (2) A国有企业在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曾以1辆豪华小汽车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小汽车的拍卖价款为3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条件,作为债权人的B银行其破产债权应为多少?并具体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作为债权人的B银行其破产债权应为28.5万元。理由如下: (1) 根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利息。因此,利息应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的8.5万元,B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50+8.5=58.5(万元)。 (2) 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因此,B银行的破产债权为:50+8.5-30=28.5(万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fa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