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往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列举的典型案件作为审判的参考,在事实上已经作为一种“样本”来使用,因此有人认为在现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已与英美法系国家无本质上的区分。 试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观点。

admin2011-03-20  36

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往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列举的典型案件作为审判的参考,在事实上已经作为一种“样本”来使用,因此有人认为在现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已与英美法系国家无本质上的区分。
试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观点。

选项

答案从法律渊源上看,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法律与英美法系的最大不同点是判例的地位和作用,在英美法系判例的意义主要有两个:(1)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中得到指导和帮助;(2)法院把先前的判例确定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种规范,对于本法院和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在英美法系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该制度赋予法官某种造法的职能,法官不仅可以通过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过识别和选择适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我国也承认判例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意义,即判例也具有英美法系的第一方面作用,但不具有第二方面的作用,故在我国理论上否认判例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就不具有像法律一样的普遍约束力,因此,在我国不论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如何借鉴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和公布的判例,都只是体现判例的指导和帮助意义,不可能达到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程度,故在这一点上与英美法系有着本质的区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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