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16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16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

admin2023-02-02  43

问题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16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16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2014年到2016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问:
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选项

答案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题中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ZBi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