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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老公杀亲案】丁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丁某之妻郭某系丁某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突然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拿起菜刀砍其父母,将其父母砍倒(当时未死)。郭某并未劝阻,也并未施救,也未报警,而是关灯关门带丁某离开,丁父母流
【精神病老公杀亲案】丁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丁某之妻郭某系丁某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突然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拿起菜刀砍其父母,将其父母砍倒(当时未死)。郭某并未劝阻,也并未施救,也未报警,而是关灯关门带丁某离开,丁父母流
admin
2021-01-02
35
问题
【精神病老公杀亲案】丁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丁某之妻郭某系丁某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突然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拿起菜刀砍其父母,将其父母砍倒(当时未死)。郭某并未劝阻,也并未施救,也未报警,而是关灯关门带丁某离开,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后到家后郭某还将丁某沾有血迹的衣服和鞋子洗干净。事后查明,丁某父母被砍后伤重,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关于郭某行为的定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8/客/1/5仿)
选项
A、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郭某行为系不作为犯
C、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
D、郭某清洗衣服鞋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
D
解析
对于丁某的行为,在客观不法层面上,系作为的杀人行为;但在主观责任上,丁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杀人行为当时无责任能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郭某:
(1)对于前段不制止、不救助的行为。由于其系丁某的监护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对于丁某的杀人行为,具有监管和制止义务。对于丁某突发的杀人行为,尚可认为无法制止,没有作为能力。
(2)对于之后因丁某造成父母重伤之后,可以报警救助,应认为具有救助能力。但是。不作为犯的成立,除了作为义务、作为能力之外,还需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题干已经叙明,丁某父母没有救活的可能性,故而,死亡结果与郭某的不作为行为之间不具因果关系,郭某不能构成不作为犯,即故意杀人罪。
(3)对于后段清洗衣服鞋子的行为,可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由于前行为,郭某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本犯,因此,具有期待可能性。
(4)故而,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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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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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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