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0日,西岳经贸公司向中科物资供应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特种钢材,同时开出一张50万元的汇票并委托该市商业银行付款,中科物资供应公司持票后到特种钢厂进货,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钢厂,钢厂因为业务关系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金焦化厂。西金焦化厂收到

admin2009-02-15  33

问题 2002年6月10日,西岳经贸公司向中科物资供应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特种钢材,同时开出一张50万元的汇票并委托该市商业银行付款,中科物资供应公司持票后到特种钢厂进货,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钢厂,钢厂因为业务关系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金焦化厂。西金焦化厂收到汇票后,于2002年7月10日向商业银行提示承兑,12日该银行作出承兑,西金焦化厂收到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后,由于厂内部进行重大调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待整顿结束后,汇票到期日已超过20天。西金焦化厂向商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西金焦化厂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西金焦化厂将付款人市商业银行及出票人西岳经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货款及合理费用。恰在此前,法院已宣告西岳经贸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市商业银行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有依据吗?请说明理由。
   (2)其他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诉讼?

选项

答案(1)市商业银行不能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市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应该遵循该规定,承担向西金焦化厂付款的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例中,持票人西金焦化厂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20天,根据《票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Yb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