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是一起盗窃案的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后调任上级法院作审判员。刚巧他原来参与审理的这起盗窃案上诉到该院,吕某参与了对该案的二审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21

问题 吕某是一起盗窃案的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后调任上级法院作审判员。刚巧他原来参与审理的这起盗窃案上诉到该院,吕某参与了对该案的二审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吕某不应该参加二审审理
B、吕某应当自行回避
C、当事人可以申请吕某回避
D、对于吕某的回避应由二审法院院长决定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了回避的法定理由。《高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因为,参与过本案其他任何程序的人员必然会对案件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如果由其参加审判必然损害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回避。这一情况可以广义归入《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理由“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本案是在二审法院发生回避情形,自然应由二审法院院长决定。综上,本题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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