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其中:欠债

admin2019-01-21  21

问题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 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 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族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对于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的违约金(包括利息)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本题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的到期债权,此时违约金(违约利息)可以申报债权。②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③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题目中说“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④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所以,有担保债权,也要向管理人申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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