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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
2006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
admin
2013-07-02
33
问题
2006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该公司定于2007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2007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2007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最初赵某打算自己设立一人公司,他一定能享受到有限责任的规定吗?为什么?
(2)兴达公司是否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如认为有权,具体应如何操作?如认为无权,请给出理由。
(3)分析兴达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请给出理由。
(4)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若丙会计师事务所因周某和华某的行为造成巨额债务,该债务应如何承担?请给出理由。
选项
答案
(1)赵某不一定能享受有限责任的规定。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了严格的规定,股东只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兴达公司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奖励本公司的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于1年内转让给职工。 (3)兴达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有如下不合法之处:①当在董事会只有5人之日起2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在4名董事都辞职3个月后才召开;因为根据《公司涛》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低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是9人,只要董事人数低于6人时.就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能在3月后才召开。②兴达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张某拥有该公司3%以上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③赵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首先.记名股票应当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其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转让股票。 (4)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题中临时股东大会只有甲、乙两家公司出席,甲公司所持股份为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乙公司所持股份为1200万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只需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有效。虽然临时股东大会程序上有不合法之处,但是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5)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不足由华某和周某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周某和华某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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