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合同解除的表述正确的是( )。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合同解除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9-08-10
26
问题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合同解除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签订合同后,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乙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解除合同
B、丙、丁签订农用化肥买卖合同后,因农用化肥价格大涨,丙向丁表示,农用化肥价格大涨属于商业风险,因而不再履行交付化肥的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
C、薛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约定,薛某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置一套商品房,后因银行利率上调和按揭首付款增加二成而导致薛某无力购房,则薛某有权解除合同
D、曾某和李某约定,李某加工服装1万套,曾某在服装加工完毕后即行付款,但服装加工完毕后曾某未按约付款,则李某有权即行解除合同并要求曾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也属于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C项表述情形中,银行利率的调整和按揭首付款的增加都属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薛某而言,这些政策的变化都属于重大情势变更,因此,薛某有权解除合同。故选C项。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表述错误。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对于商业风险,当事人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D项表述中,李某不能即行解除合同,应当先行催告。可见,D项表述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TL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为了抢救伤员,在过往汽车拒绝将伤员送往医院时,将汽车司机推出车外,强行拦劫过往汽车将伤员送往医院。甲的行为构成()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是()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该行为()
下列选项体现了自愿原则法律要求的是()。
下列选项中关于荣誉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该条规定的交付方式属于()。
在我国,基金会属于以下哪种法人()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是()。
随机试题
()是婴幼儿发展的个别特点。
关于生理止血机制的描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不用煨法炮制的药物是
某施工单位承包了一外资工程,报价中现场管理费率为10%,企业管理费率为8%,利润率为5%;A、B两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分别为80元/m2和460元/m3。该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工期1年,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开工前1个月支付,基础工程(工期为3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抽检数量的规定如下:每一生产厂家,每( )万吨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
“一桌子苹果,别人通常挑一两个,挑三四个。毕加索最可气,每个都咬上一口,每个苹果上都有他的牙印儿。”一位中国画家如此评价毕加索。毕加索一生搞过素描、油画、雕塑、版画,担任过舞台设计,还写过小说、剧本和无标点散文诗。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推论()。
便利店工作人员比较少,很少有闲人站着等顾客,需要用自动门的提示音来提醒员工有顾客进门,_______。再有因为便利店冷气开得比较足,自动门常常关闭,可以保证冷气不会散失。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句是()。
使用turtle库的turtle.fd()函数和turtle.seth()函数绘制一个边长为100像素的正八边形,在考生文件夹下给出了程序框架文件“PY201.py”,在横线处补充代码,不得修改其他代码。效果如下所示。试题程序:#请在
下列语句中错误的是()。
TheinstallmentsofnewtrafficsignalsonDevonshireStreethasbeenonly______successfulinloweringtrafficcongesti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