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

admin2013-08-13  31

问题 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王刚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以17000元价格卖给杜某、李某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王刚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
假设王萍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王刚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如果王萍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杜某、李某夫妇所有。王刚应将房款交付给王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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