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

admin2013-11-01  34

问题 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2008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
审理本案,法院应当在(     )内做出一审判决。(2008年案例分析第78题)

选项 A、立案之日起3个月
B、立案之日起6个月
C、开庭审理之日起3个月
D、开庭审理之日起6个月

答案A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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