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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5日,自然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04年9月初,甲知道自己无法到期偿还乙的借款,又怕到时候乙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于是先将其一台价值约1000元的彩电赠与其侄子丙,又将自己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以500
2002年9月15日,自然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04年9月初,甲知道自己无法到期偿还乙的借款,又怕到时候乙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于是先将其一台价值约1000元的彩电赠与其侄子丙,又将自己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以500
admin
2013-04-25
33
问题
2002年9月15日,自然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04年9月初,甲知道自己无法到期偿还乙的借款,又怕到时候乙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于是先将其一台价值约1000元的彩电赠与其侄子丙,又将自己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对此,下列选项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可以直接向甲主张其有害债权的行为无效,要求甲追回财产
B、乙需要自甲做出有害其债权的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C、自甲有害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乙未行使撤销权的,乙将无权再撤销甲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D、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所花费的差旅费、电话费等费用应由甲与乙合理分担
答案
4
解析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依诉为之,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故A项错误;《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B项错误,C项正确;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花费的电话费、差旅费等是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应由债务人甲负担,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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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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