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2011年试卷一第47题)

admin2017-06-13  36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2011年试卷一第47题)

选项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答案B

解析 《法官行为规范》第85、86条规定,当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A项做法未违反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行为规范》第81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B项中,由于学校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钱法官可以参加。但是,同法第83条还规定,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由于模拟法庭针对的是在审案件,因此钱法官不应对具体案件进行评论,B项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法官行为规范》第83条规定,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C项中,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导并非从事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在营利性组织任职,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是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
    《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时,对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应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D项中,某省高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若经过审批则未违反法官职业道德。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来自C项。对于法官兼职博导,很多考生引用《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从而认为法官在学校当兼职博导属于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兼职博导是指不在博士授予点任职的导师,并非学校的职务。同时《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法官也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法官兼职教授、博导、校外辅导员,在经过批准且不领取报酬的情况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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