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朋诉朱嘉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朱嘉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杨晓朋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朱嘉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杨晓朋返还欠款。 2008年3月,杨晓朋向对该案作一审

admin2016-01-16  41

问题 2008年1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朋诉朱嘉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朱嘉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杨晓朋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朱嘉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杨晓朋返还欠款。
2008年3月,杨晓朋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沈海波负责执行。沈海波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宣告失败。
2008年4月,杨晓朋与朱嘉明告知沈海波,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朱嘉明只向杨晓朋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200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200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沈海波因此以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2008年6月,朱嘉明依和解协议还了杨晓朋800元,但到2008年7月30日,朱嘉明对杨晓朋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杨晓朋再宽限他两个月。杨晓朋不同意并于2008年8月到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朱嘉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杨晓朋款500元,朱嘉明依此还了杨晓朋500元钱。至此,本案执行终结。2008年9月12日,朱嘉明之子朱小明到法院找沈海波吵闹,说沈海波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沈海波对其进行了批评,朱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沈海波。沈海波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朱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问:
在执行程序中,沈海波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动主持调解。因为执行程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强制性,执行员必须根据法院的二审判决强制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不可主动主持调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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