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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60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60题)
admin
2018-04-20
17
问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60题)
选项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
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2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D项: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甲积极的安排丙为其代考,不论丙的考试成绩如何,甲和丙构成代替考试罪的共犯,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所以,CD项正确。
AB项: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地方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甲没有利用作弊器械进行作弊,而是安排丙代替自己考试,不构成组织作弊罪;提供器械或帮助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意味着若乙为甲作弊提供器材,但甲并未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的,因不存在任何法益侵害和危险,对乙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所以,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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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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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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