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
admin
2014-07-01
29
问题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张三、李四的辩称有理由吗?
选项
答案
没有理由。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退伙是自愿的。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王五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王五在2002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王五的退伙有效。但是王五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K5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非正式组织可能的消极作用归纳错误的是:()。
现有A、B两个长期投资方案,其初始投资额分别是10万元和20万元,项目有效期分别为5年和10年,每年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万元和5万元。假设两个投资项目均在投资当年一次投入完工并产生经济效益,资金成本均为12%.,项目结束时均无残值。则决策者()。
企业组织结构设计应当考虑下列哪些因素:()。
下列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哪些约定不合法?()。结合本案的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2008年1月在提供了5000元保证金后开始到甲公司上班,但是一直到2008年3月,甲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甲公司多次安排张某加班,但均未支付加班费。2008年4月甲公司打算解除其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了争议。请结合《劳动合
企业部门战略是指企业各职能部门在企业总体战略指导下制定的关系到本部门长期发展的战略。下列有关企业部门战略的论述错误的是(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凋处理申请之日起()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外汇倾销是出口企业夺取国外市场的特殊行为,它利用的是()。
某企业的领导班子由1名总经理和3名副经理组成,经常超负荷工作,企业经济效益不错,但近一段时期来,随着业务量增大,企业经营状况有所下降。为改变这种状况,总经理召集12个部门的负责人讨论决定,要立即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按产品和业务范围分成5个分公司,调整后,各分
M公司1999年末流动资产40万元,流动负债20万元,资产总额1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万元。如果M公司以银行存款偿还所欠N公司货款10万元,这会使( )。
随机试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所需具备的重要法律特征有()。
下列与癌症无关的疾病是()
某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在对该破产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清算人发现某公司尚欠该破产企业一笔货款,但该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清算人就以破产企业为原告对该公司提起违约责任诉讼。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美国学者古德莱德的观点,课程可以分为五个层面,除理想的课程、正式的课程、领悟的课程之外,还有()。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会导致
Cellphoneusehasexplodedinmanycountries,easingcommunicationbetweenindividualsbutcausingsocialmalaiseaswell.Int
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Whendoesthepartystart?
NoteDearJessica,Ihaveapieceofgoodnewstotellyou.IboughtabooklastweekItiscalledHowtoStudy.Itiswritte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