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

admin2016-12-09  34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有何例外。为什么?

选项

答案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即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一律按正犯处刑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切。可见.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被置于首要地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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