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17年10月19日,九鼎投资公司与凯迪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九鼎公司以增资方式向凯迪公司投资5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5%,于5个工作日内汇至凯迪公司的账户,并选派1名人员担任凯迪公司的董事。同时,凯迪公司承诺:2018年公司应实现
2017年10月19日,九鼎投资公司与凯迪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九鼎公司以增资方式向凯迪公司投资5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5%,于5个工作日内汇至凯迪公司的账户,并选派1名人员担任凯迪公司的董事。同时,凯迪公司承诺:2018年公司应实现
admin
2021-06-28
40
问题
2017年10月19日,九鼎投资公司与凯迪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九鼎公司以增资方式向凯迪公司投资5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5%,于5个工作日内汇至凯迪公司的账户,并选派1名人员担任凯迪公司的董事。同时,凯迪公司承诺:2018年公司应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若未实现业绩承诺水平,凯迪公司愿意受计九鼎公司持有的凯蒂公司45%的股权并支付相应的价款随后,随后,九鼎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增资,并经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凯迪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凯迪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凯迪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55万余元。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九鼎公司的行为系借款行为
B、九鼎公司的行为系股权投资行为
C、九鼎公司与凯迪公司签订的《股权转出协议》有效
D、若九鼎公司请求凯迪公司回购其股权,九鼎公司的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答案
B,C
解析
A选项与B选项考查的是“明股实债”的认定问题。针对认定“明股实债”的法律关系是“股”还是“债”,《最高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同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权的债权人。不论在哪种情形中,投资人取得的固定回报都来自其先前的投入,故其退出公司亦非无偿退出,一般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换而言之,若投资回报不与经营业绩挂钩或者当事人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债务人提供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约定到期同购的条款,一般将这种“明股实债”的法律关系视为借贷关系;相反,若“明股实债”的合同具备了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增资扩股)的所有特征,约定了转让或增资的份额、价格、支付方式,甚至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了约定,则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效力。本题中,凯迪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了投资者九鼎公司,凯迪公司与九鼎公司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了投资金额、方式、付款时间,以及选派1名人员担任凯迪公司的董事参与其管理,最后还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凯迪公司的股东,由此可以看出,九鼎公司的行为系股权投资关系,并非借款关系。另一方面,针对凯迪公司与九鼎公司约定了股权回购的条件、方式及价款,则与凯迪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并非为保本保收益等,故不构成借款关系。综上,九鼎公司的“明股实债”事实上系股权投资关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的是“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存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同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查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由此可知,只要对赌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那么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股权回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或者违反“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则是另一层面的法律关系。本题中,九鼎公司与凯迪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故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的是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对赌协议本身的效力;二是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如上所述,《九民纪要》第5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对赌协议本身的效力与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_在对赌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则要判断股权回购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1条和第7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故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F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
A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履约,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应以谁为被告?()
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司考.2014.3.43)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09.3.36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于2005年10月10日交付货物,乙公司应在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支付货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向对方每日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以下说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批发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5年9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1万件毛绒玩具,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05年9月20日向丙公司交付5000件毛绒玩具,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公司交付玩具,甲公司尽全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下列哪些人作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11.3.78)
随机试题
减少过敏介质释放的药物是
莉莉是一个非常可爱的14岁的女孩,其父亲的好友李某非常喜欢莉莉,赠与莉莉联想电脑一台,价值4500元,并同其签订了赠与协议。下列关于该赠与行为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BettyandHaroldhavebeenmarriedforyears.Butonethingstillpuzzled(困扰)oldHarold.HowisitthathecanleaveBettyand
患者精神抑郁,胸部闷塞,胁肋胀满,咽中如有物梗塞,吞之不下,咯之不出,苔白腻,脉弦滑,此为何证
()的预测结果属于半定量性质。
案例 某开采单一煤层的冲击地压矿井,各类证照齐全。该矿明确了各级负责人的冲击地压防治职责,编制了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制定了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 该矿2211采煤工作面为
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是()。
用()键可以在会计分录序时簿中连续查找凭证。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制度。
不能用以锻炼臀大肌,但能锻炼臀中肌力量的方法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