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

admin2014-02-20  34

问题 背景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3: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4: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事件1至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事件1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理由:该工程项目经理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不符合此规定。 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解析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一系列做法是否妥当。事件1中,因施工项目经理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在事件2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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